吴万云与杨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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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723民初375号

原告:吴万云,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艾芳,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被告杨艾芳丈夫郭海(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张某介绍向吴万云借款20000元,用于农业种植。当天吴万云在家中将20000元现金借给郭海,现金交付时有证人张某及郭海孩子在现场。并书写借条一份“今借到吴万云现金贰万云整,月利率1.2%,贷款人郭海”,郭海在其名字、贷款数额处按捺手印。张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郭海于2019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郭海与杨艾芳在借款期间是合法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张某提供的证明和出庭证言、邓油坊乡二巨沟村委会的证明等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吴万云与郭海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原告吴万云将20000元现金贷给郭海时双方形成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郭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向吴万云贷款2000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生产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杨艾芳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艾芳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吴万云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艾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培德
书记员杨青青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