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金亮与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真实案例659字数 1869阅读模式

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2135号

原告:安金亮,男,196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立俊,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卧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CNFT4M。
法定代表人:黄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立功,男,1973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张美香,女,1970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安金亮与张美香系同村村民。2019年10月10日,李立功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张美香向安金亮借款,安金亮通过张美香将现金80000元交付李立功,2019年10月16日,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李立功为安金亮出具的借据一份,约定利息是年利率是10%,借期是一年。2020年04月,安金亮想解除借款合同,要回本金,经与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协商,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于2020年04月10日重新为安金亮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20年04月20日左右偿还40000元,5月20日前偿还剩余40000万元,并按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补偿6个月的利息。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在借据借款人处盖章、签字,张美香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2020年04月20日,李立功通过张美香向安金亮偿还借款10000元。至起诉时,剩余借款本金及补偿利息未予给付。
另查明:2020年04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1.50%。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安金亮与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应按借据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现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故对安金亮要求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金亮关于李立功偿还的10000元中应扣除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05月20日期间的利息2853.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出具借据时未对之前借款利息做出约定,且庭审中安金亮自述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是想要回本金,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余款为70000元。安金亮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0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金亮关于补偿6个月的利息,本院根据同期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5%,确定补偿利息数额为70000元×1.5%÷2=525元。张美香作为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张美香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对安金亮请求张美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美香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追偿。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其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金亮借款本金余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0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金亮补偿的利息人民币525元;
三、被告张美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被告广饶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立功、张美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琦
书记员李林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