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鹏与陈杰、阮群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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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3687号

原告:陈炜鹏,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陈杰,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阮群立,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炜鹏与被告陈杰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13日和2019年6月19日,被告陈杰以还贷需要为名,分别向原告借去50000元共计10000元;2019年9月1日,被告陈杰以其孩子生病住院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去80000元人民币,后于2019年10月26日被告归还原告80000元,尚欠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还款日期为2019年年底;2019年12月6号,被告陈杰以亲戚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杰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还款期限和利息约定明确的借款,被告陈杰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对于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借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陈杰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阮群立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炜鹏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炜鹏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陈炜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陈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若胜
代书记员张念平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