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慧琴与周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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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1127民初1320号

原告:吴慧琴,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金星,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慧琴、被告周金星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被告开车将他人撞伤,因需要垫付医疗费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未出具欠条。2015年被告向原告补开借条,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还款,2017年2月5日原、被告间重新更换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吴慧琴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今借人周金星2017年2月5号”。之后被告依然未能如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吴慧琴与周金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吴慧琴要求周金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周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慧琴偿还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金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
法官助理游政
书记员廖梦婷

2020-06-19